七旬大妈恋爱不成心生怨气,当街追打大爷,纠缠中受伤,大妈起诉索赔8.8万余元。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认定大爷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驳回大妈的诉讼请求。

因情生怨,当街动粗

王某,女,1952年生。李某,男,1944年生。王某与李某晚年丧偶,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因各种矛盾未能在一起。王某对李某心存芥蒂。

2020年1月,王某在路上看到李某,心生怨气,想教训李某一番。王某从自己电动三轮车上,拿出一根三四十厘米长、一侧有金属包裹的橡胶皮条,对李某进行追打。

李某起初躲避,但多次躲避不及,被打了好几下。李某疼痛难忍,上前抢夺橡胶皮条。在抢夺过程中,李某与王某撕扯在一起,李某将王某手中的橡胶皮条抢过,并立即将橡胶皮条甩在身后,防止王某再用橡胶皮条进行追打。随后,李某立即甩开王某,起身报警。在此过程中,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

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能证明李某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不排除其存在防卫意图,故检察机关不予公诉。

两度起诉,均被驳回

后王某以自诉人身份向魏都区法院提出控诉,以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某刑事责任及赔偿经济损失8万余元。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指控李某的证据不足,且王某不同意撤诉,故驳回王某起诉。

2022年3月,王某就民事赔偿问题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8.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因心存芥蒂故意对被告李某进行追打,导致被告李某受伤,显然原告王某具有伤害被告李某的主观恶意和不法侵害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李某与王某相互撕拽、抢夺王某所持橡胶皮条时,王某如何倒地、是否因倒地受伤,均缺乏证据证明为李某故意伤害造成。且李某在夺取橡胶皮条后将其扔到远处,并当即报警,李某的行为是面对不法侵害时自身防卫意识所为,目的是阻止不法侵害,无证据证明李某具有防卫过当的过失,故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李思远 通讯员 宋帆 曹珂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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