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注意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将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其中增加有关入职查询制度、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等规定,并明确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超42万条意见,关注教育就业领域性别歧视、性骚扰等问题】

据介绍,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有85221位网民提出了423719条意见。此外,还收到近三百封群众来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说,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主要包括:完善教育、就业等各领域的男女平等制度,保障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期间的休息休假权益,及时发现、有效防止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因此,在认真研究和充分吸收社会公众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二次审议稿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

对于备受关注的性别歧视、性骚扰等问题,二审稿拟增加有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明确学校聘用教职员工或者引入志愿者、社工等人员时,应当查询其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有上述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引入。

【新增多条保障妇女权益条款】

臧铁伟介绍说,二次审议稿在初次审议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增加多条规定,加强妇女权益保障。

进一步突出对妇女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将修订草案第六章“人格权益”前移作为第三章,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并增加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规定。

增加有关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的规定,明确基层政府与群众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方面的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增加有关入职查询制度的规定,有效预防学校发生对未成年女性的性骚扰、性侵害。

增加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生育休假权益,促进国家生育政策落实。

同时,明确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进一步消除就业歧视。

臧铁伟说,二次审议稿修改完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有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制度设计中注重压紧压实责任、落细落实举措,进一步明确基层政府、群众自治组织、妇联联合会等方面有关职责,完善具体工作举措。结合新增法律规定,完善有关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基层组织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应及时报告】

“近期个别地方暴露出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反映这些地方在社会基层治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一定短板弱项。”对此,臧铁伟解释说,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工作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度重视各方面就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提出的意见建议。

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拟从及时发现、有效防范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角度,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有关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工作。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草案通过上述规定和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依法严厉打击。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