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让我省商丘的鹦鹉养殖户们不再担惊受怕,放心养殖、售卖。大河报·豫视频也第一时间作出相关报道。
但同为养殖户的王宁(化名),心中依然惴惴不安。他因在网上售卖2只鹦鹉,2021年被山东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需承担10000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目前该案尚未最终判决。
“‘两高’新规出来了,明天(4月9日)就要施行,我的案件能否适用?结果什么时候能出来?”接受大河报·豫视频记者采访时,仍在取保候审中的王宁,充满着期盼。
【案情:小伙网上160元卖2只鹦鹉,被检方公诉】
90后小伙王宁是商丘市梁园区人,平时跟随父亲在家养殖鹦鹉,在当地,王宁一家就是众多鹦鹉养殖户中的其中一户。
因为年轻懂网络,王宁尝试通过网络途径售卖家中养殖的鹦鹉。2020年4月12日,山东滕州人黄某通过快手、微信等渠道和王宁取得联系,并以160元一对的价格从王宁处购买两只鹦鹉,后黄某在家中饲养两只鹦鹉,饲养期间又孵化出两只鹦鹉幼鸟。
让王宁没想到的是,这次网上卖鹦鹉让他成为涉案人。
2020年7月19日,黄某在百度贴吧多个吧内发布出售该鹦鹉幼鸟的信息。
2020年7月25日,山东滕州市公安局在互联网的贴吧上发现有人售卖鹦鹉,并于当日将黄某及其饲养的4只鹦鹉查获。涉案4只鹦鹉随后被移送至山东临沂动植物园。
“是我卖给他的鹦鹉,山东那边的公安就联系我,让我去说明情况。”王宁回忆说,当时接到警方电话头都懵了,因为他卖的鹦鹉是家里饲养的,而且在商丘当地有近千家养殖户,买卖情况都很正常。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拿到了该案的起诉书,起诉时间为2021年9月17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经鉴定,警方查获的4只鹦鹉为费氏牡丹鹦鹉,该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Ⅱ。且两名被告人案发时均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最终,检方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王宁和黄某的刑事责任。
同时,检方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000元,并在国家主流媒体上赔礼道歉。
【争议:自己养殖场养的鹦鹉为何被认定为“野生”?】
“下岗后,我从2002年开始从事养殖费氏牡丹鹦鹉一直至今,没想到儿子因为卖2只养的鹦鹉被告到法院,哎!”4月8日,王宁的父亲一边喂养鹦鹉,一边感慨儿子的遭遇。
目前,王宁家还养殖有600多对鹦鹉,“惹事儿”的费氏牡丹鹦鹉最多,有400多对。
王宁的父亲认为,商丘市人工繁育费氏牡丹鹦鹉已经有30多年历史,技术条件已经成熟,特别是国家规定费氏牡丹鹦鹉可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当地的养殖规模迅速扩大。而且在2011年,他办理了《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家里最多的时候,单费氏牡丹鹦鹉就有2000多对,也没人说这是违法的”。
据养殖户透露,商丘当地有十几家养殖户因此“吃过官司”,但大多是罚款了事、被判缓刑。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注意到,“惹官司”的鹦鹉品种多为费氏牡丹。记者调查了解到,这与上层规定的调整密切相关。原国家林业局在2003年曾颁布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育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名单(林护发【2003】121号)中,规定费氏牡丹鹦鹉可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
不过,2012年10月23日,原国家林业局发布公告废止了这一名单。2019年11月,费氏牡丹鹦鹉的保护等级由国家三级升为国家二级,无证买卖将触犯刑法。
这也是近几年商丘鹦鹉养殖户屡受案件牵连的原因。
因此,涉案的费氏牡丹鹦鹉是人工饲养繁殖还是野生的,成为关键焦点,决定着是否入罪以及最终量刑。
【声音:“两高”新规可适用,商丘小伙或无罪】
王宁说,案发后他总共去山东3次,在当地公检法部门做了笔录。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1年4月21日王宁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检方公诉后,该案至今尚未最终判决。
“两高”发布的《解释》将于4月9日起施行,其中的“买卖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的野生动物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规定,让王宁有所期待。
新规定能否适用于该案?参考之前的判例,王宁能否摆脱这场“官司”呢?
4月8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联系到办理该案的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周忠良,对方表示,他们已注意到“两高”的新规定,并给单位领导汇报此事,该案已经诉至法院审判环节,具体什么结果还需要法院来判决。
随后,记者联系滕州市人民法院未果。
对此,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印春律师认为,该案应当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王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他解释说,我国刑法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虽然王宁出售两只鹦鹉的行为发生在新的司法解释生效之前,但是截止到该解释生效本案尚未审判,而司法解释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做出的具体规定。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