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记者获悉,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全文,面向社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记者了解到,本次修改依据国家年来出台的相关文件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参考了江苏、浙江等省有关规定,对原《条例》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共修改了21处。

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照上位法和国务院规定所作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将原条文第三十五条中“工程排污费”修改为“环境保护税”;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要求:取消造价员资格认定。将原条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专业”“从业”修改为“执业”;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删去原条文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相关内容;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二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所作修改。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要求:删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第(八)项“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删去原条文第十一条第三款;删去原条文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相关内容。 三是对标沪苏浙所作修改。参照江苏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增加“执业印章”。 四是合并重复。原条文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内容重复,删去第六项和第七项;原条文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内容重复,删去第五项。

安徽省司法厅已全文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并面向社会征询公众意见。公众可以在司法厅官网提交修改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30031)并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字样。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2月8日至3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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