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省司法厅将按照《工作规定》要求,围绕最近5年的立法实践需求,在候选单位中遴选出最具有代表性的基层单位,作为广东首批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深入基层一线直接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工作规定》明确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选定条件、选定范围、选定程序、工作任务以及工作方式方法等内容。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每批期限为5年,将在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基层派出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基层单位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法律服务机构、企业及其他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具有代表性的基层社会组织中选定,具体统筹考虑不同地区及行业情况,综合考虑选点条件、设点意愿和广泛性等因素。
立法基层联系点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和反映社会公众对法规规章草案的立法意见和建议,组织和参与有关立法调研、立法听证、民意调查等活动;对编制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的计划、征集地方性法规立法建议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收集和反馈其他有关政府立法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起草法规规章草案等政府立法活动中,可以通过基层联系点开展工作。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积极吸纳基层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起草说明或者审查报告中予以反映,并根据需要向基层联系点反馈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广东各地级以上市已建立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181个。省司法厅将以《工作规定》出台为契机,推动构建“省市县+基层联系点”联动工作体系,进一步推进政府立法工作向基层延伸,保障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记者/吴晓娴通讯员/粤司宣)